案情簡介:原告馬某1、馬某2、馬某3母親劉某于2013年1月31日病故,病故時與原告父親馬某在全州縣建設銀行2筆存款本息51801.33元,全州工商銀行xxx筆存款本息64147.63元,共計115948.96元,原告認為此款應屬原告父母共同所有,父母各占57974.48元,母親所占的份額應當作遺產(chǎn)處理,應由三原告及父親繼承。原告父親在未經(jīng)得三原告同意,將屬三原告繼承的財產(chǎn)分額于2013年9月22日以遺囑形式贈與被告蔣某,是無效的。被告蔣某將其存款取走,其行為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權利。為此,原告馬某1、馬某2、馬某3請求法院依法確定遺囑部分無效,并判令被告蔣某返還三原告遺產(chǎn)款人民幣43480.86元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》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(jù),取得不當利益,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十條 遺產(chǎn)按照下列順序繼承:
第一順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繼承開始后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,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。
本法所說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養(yǎng)子女和有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子女。
本法所說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養(yǎng)父母和有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父母。
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、養(yǎng)兄弟姐妹、有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兄弟姐妹。
第十六條 第三款
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(chǎn)贈給國家、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。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若干問題的意見
第三十八條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、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(chǎn),遺囑的這部分,應認定無效。
一、2013年9月22日馬某遺囑贈與給被蔣某在全州縣工商銀行、全州縣建設銀行存款及利息屬于劉某份額部分(即43480.86元)無效。
二、原告馬某1、馬某2、馬某3各繼承母親劉某遺產(chǎn)14493.62元,合計43480.86元,由被蔣某返還原馬某1、馬某2、馬某3。